机电产品***招标项目涉及的时限问题

评论: 0 浏览:2899 发表于:201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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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外经贸部在 2000 年颁布并开始实施的《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七号令)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一般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五十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主管部门批准招标文件报审材料,同意招标并复函后,自招标机构正式发布招标公告始,至少二十个工作日后才能开标。

二、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后的重新发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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