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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方以任何运输过程中都能保护产品不受到损坏的方式而设计和准备包装。
2)铁塔单基包装并保证紧固件、塔材垫片等的同步与配套:
a)根据塔材编号、角钢规格大小包装若干捆,每捆重量一般为2t~3t;
b)每包塔材,***做到包捆整齐、牢固不松动,并应有防止锌层损坏措施。
3)包装要求根据供需双方协议进行,不论采用何种包装材料或何种包装方法,保证产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受损坏,包装有足够的强度能在短途搬运、货物储存和装车、装船中承受较大冲击而不散包。
4)在货物交付时提供单基包装清单。
7.3运输
1)发运铁塔时构件的凸出部分在装车、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将其妥善固定,以免发生变形。
2)铁塔的发运按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
运输中注意装、卸方法,不能损坏包装或使产品变形、损坏。
8、工厂检验和监造
8.1工厂检验
1)产品检验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和试组装检验。
2)输电线路铁塔用原材料(如钢管、钢板、钢带、角钢等)符合表9的要求。钢管塔用直缝焊管、带颈法兰分别符合Q/GDW 384中附录A输电线路钢管塔用直缝焊管技术条件、附录B输电线路钢管塔用带颈法兰技术条件的要求。其中,对直缝焊管、带颈法兰延伸监造;必要时配合对高强钢、∠20以上大规格角钢延伸监造。
表9 输电线路铁塔原材料及标准
3) 生产过程检验、试组装检验的项目、数量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8.2监造
1)对铁塔制造实施监造,我方按要求配合监造工作的进行。
2)我方在开工前15天以信件或传真方式通知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需要时)将派出监造工程师到生产厂驻厂监造。
3)项目管理单位的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应有权进入制造产品的工厂和场所,我方向项目管理单位代表提供充分的方便,以使其不受限制地监督我方所进行的工作和试验。项目管理单位的检查和监造并不代替或减轻我方对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而承担的责任。
4)除项目管理单位用书面通知免予检验,我方绝不发出未经检验和试验的产品,我方只能在圆满地完成本技术条件书中所规定的全部试验、检验并得到项目管理单位的批准之后才能发运产品。
5)监造过程中对零部件、焊接质量、镀锌质量、构件装配偏差、试组装精度等抽检,每个塔型按附录D检验,并出具检验记录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