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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光伏发电 | 产品用途 |
政策保障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 元,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陆续出补贴政策。***上网电价及补贴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 年。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全国各地光伏补贴政策汇总
光伏是***大力发展的新兴产业,也是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在崇尚节能、低碳、环保的时代,光伏行业的发展备受关注。近年来,***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来扶持光伏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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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发改委发布《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补贴标准为0.42元/千瓦(含税)。
省份 | 地区 | 政策文件 | 补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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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发改价格[2013]1638号 | 光伏电站: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相应制定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I类资源区上网电价0.9元/千瓦时,II类资源区上网电价0.95元/千瓦时,III类资源区上网电价1.0/千瓦时。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等环保电价,下同)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分布式光伏: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
省份 | 地区 | 政策文件 | 补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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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省 | 上海市 | 沪发改能源[2014]87号 | 适用于本市2013-2015年投产发电的新能源项目,对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连续5年。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个人、学校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
省份 | 地区 | 政策文件 | 补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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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 | 浙政发[2013 | 49号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规定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元/千瓦时。 |
杭州市 | 杭政函[2014]29号 | 在***、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按其实际发电量由市级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各区、县(市)政府配套补贴不低于市级补贴额度。补贴期限暂定为2014-2015年。 | |
杭州市萧山区 | 萧政办发[2013]209号 | 未列入计划自助且装机容量不小于 30KW的太阳能应用项目,按照市级发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2元补助。 屋顶业主使用部分光伏发电量,按国电价格给予15%的优惠。 | |
杭州市 富阳市 | 富政函[2014]58号 | 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和年度扶持资金预算额度,经确认,在***、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在建成投产后,前两年按0.3元/千瓦时标准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补贴,第三至第五年按0.2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 对居民住宅的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不在享受发电补贴。 | |
杭州市 建德市 | 建德市关于印发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的若干意见 | 除按政策享受***、省有关补贴外,自其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三年内由市政府给予补贴。其中企业自用的给予0.2元/千瓦时,上大王的给予0.1元/千瓦时。 | |
温州市 | 温财企[2014]518号 | 2014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每度0.2元补贴;2015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每度0.15元补贴;2016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每度0.1元补贴,连续补贴五年。 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每度0.3元补贴,连续补贴五年。 屋顶所有者自项目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05元补贴,连续补贴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补。 | |
温州市 永嘉县 | 永政发[2013]282号 | 对县域范围内除民居外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50千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省、市有关补贴外,按其发电量给予在永注册的项目业主补助,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补助标准为每千瓦时补贴0.40元。 居民家庭屋顶安装光伏发嗲系统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0.3元的补贴。 | |
温州市 洞头县 | 洞政办发[2014]74号 | 对县域范围内除民居外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50千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除按政策享受***、省有关补贴外,所发全部电量(包括自发自用和上网电量),给予每度0.4元补贴,一补五年;其中列入离岛“光电旅一体化”是反的项目,另外给予每度0.1元奖励。 居民家庭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按发电量给予每度0.2元补贴,一补五年。 对于民建建筑屋顶出租用于安装发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按发电量给予屋顶所有人每度0.05元的补贴,字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不补。 | |
温州市 瑞安市 | 瑞政发[2013]258号 | 对县域范围内除民居外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50千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除按政策享受***、省、温州市有关补贴外,所发全部电量(包括自发自用和上网电量),给予每度电0.3元补贴,一补五年。对安装发布时光伏发电的厂房屋顶租赁补贴,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05元的补贴,字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不补。 | |
温州市 乐清市 | 乐政发[2014]29号 | 在乐清注册的光伏企业,在乐清市域内新建的分布式光伏电项目, 凡通过屋顶租赁安装分布式发电设施的,按其发电量给予屋顶所有者每度电0.05元(含税)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项目不享受该项补贴。 | |
嘉兴市 | 嘉政发[2013]87号 | 自2013年起到2015底,对市本级200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电量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连续补贴3年。 | |
嘉兴市 秀洲区 | 秀洲政发[2013]31号 | 对列入***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的光伏发电项目,按期建成并网发电后,按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1元/瓦的补助(鼓励优先采购本区光伏产品,对本区产品占设备投入30%及以上的项目给予100%补助,低于30%的给予80%的补助)。 | |
嘉兴市 海宁市 | 海政办发[2013]260号 | 对市域范围内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经申报批准,装机容量达到0.1兆瓦以上,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对光伏电实行电价地方补贴。对在2014年底前建成的按0.35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连续补助五年;对屋顶资源提供方按装机容量给予0.3元/瓦一次性补助。 | |
嘉兴 市桐乡市 | 桐经信产[2013]148号 | 对0.1兆瓦以上示范项目给予1.5元/瓦的一次性补贴,并且投产前两年按0.30元/千瓦时补贴,第3-5年按0.20元/千瓦时补贴、对屋顶出租房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30元/平方米的补助。采购本市光伏企业生产的产品,按采购价的15%给予奖励。 | |
衢州市 | 衢政发[2013]53号 | 在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开展屋顶光伏发电集中连片开发试点,暂定5年内,对绿色产业集聚区内采购本地光伏产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项目,在省定上网电价1.0元/千瓦时的基础上,给予0.3元/千瓦时上网电价补贴。 | |
衢州市 龙游县 | 龙政发[2013]35号 | 对光伏发电实行电价补贴,暂定5年内,对县域内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在省定上网电价1.0元/千瓦时的基础上,给予0.3元/千瓦时上网电价补贴(已获得***、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不补)。 对实施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0.3元的一次性奖励。 | |
衢州市 开化县 | 暂无正式文件,供参考 | 对采购本地光伏产品建设1兆瓦以上的县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产后,在省级电价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补贴, | |
衢州市 江山市 | 江政发[2014]2号 | 光伏电站项目建设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0.3元的一次性补助;上网电价在***标杆电价和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助。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0.3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自发自用电量,在***和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0.15元/千瓦时的补助。 | |
宁波市 | 宁波甬政发[2014]29号 | 2015年底前,对列入***、省计划并经省、市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且建设项目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的,该项目发电补贴额在***、省确定发电量补贴标准基础上,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我市再给予0.10元/千瓦时的不忒,补贴年限五5年。 | |
湖州市 德清县 | 德政办发[2014]141号 | 除按政策享受***、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三年。其中,对在工业厂房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年补贴实施光伏发电项目的屋顶企业,后两年补贴光伏发电投资企业。 | |
湖州市 安吉县 | 安政发[2014]18号 | 对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省政策优惠基础上,县级再补贴0.1元/千瓦时,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两年,已享受***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对企业等单位安装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品的,按1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 | |
绍兴市 | 绍市委发[2013]53号 | 在绍注册企业投资新建并于2015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想过,除按政策享受***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 | |
丽水市 | 丽政发[2014]27号 | 自2014年起到2016底,对市本级(含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建成投运的光伏发电项目(含个人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省规定的基础上,再补贴0.15元/千瓦时,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 |
省份 | 地区 | 政策文件 | 补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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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 合肥市 | 合政[2013]76号 | 除按政策享受***、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运营企业0.25/千瓦时补贴;委托***化公司管理光伏电站,按所管理的电站年发电量给予管理公司0.02元/千瓦时的补贴;连续补贴15年。 |
合政[2014]24号 | 家庭式光伏:全市范围内城镇居民建成并网的家庭式光伏电站,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3元/瓦补贴,单个电站补贴不超过1.5万元;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区域内农户建成并网的家庭式光伏电站,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4元/瓦补贴,单个电站补贴不超过2万。 分布式电站:在享受市级度电补贴的基础上,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电站投资商2元/瓦的工程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屋顶产权人:装机规模超过0.1兆瓦且建成并网的屋顶光伏电站项目、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屋顶产权人10元/兆瓦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60万元,同一屋顶产权人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 ||
亳州市 | 亳州市太阳能光伏发电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企业或居民新建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并在本市并入当地***电网,按项目年发电量,给予0.25元/千瓦时财政补贴,补贴时为10年。 |
省份 | 地区 | 政策文件 | 补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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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广州市 | 广东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对于项目建设居民个人或单位,按照0.1元/千瓦时的标志,以项目上一年度所发电量为基础计算补助金额。补助时间为项目建成投产后连续10年。 对于建筑物权属人,以建成的项目总装机容量为基础,按0.2元/瓦的标准确定补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建筑权属人。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为200万元。 |
佛山市 | 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业主奖励(一次性):2014-2015年建设的利用商业、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按2万元/兆瓦进行支持,单个项目奖励多不超过20万元;2014-2015年个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构筑物面积安装单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达4000瓦及以上的,1元/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多不超过1万元。 投资者奖励:对2014-2015年建成、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5元/千瓦时,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3年实施补助。 |
省份 | 地区 | 政策文件 | 补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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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 | 苏政办发[2012]111号 | 在2012-2015年期间新投产的非***财政补贴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地面、屋顶、建筑一体化,每千瓦时上网电价分别确定为2012年1.3元、2013年1.25元、2014年1.2元和2015年1.15元。 |
苏州市 | 苏府[2015]64号 | 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发电效果,除享受***和省有关补贴外,在给予项目应用单位或个人0.1元/千瓦时补贴。 | |
无锡市 | 锡新管发[2013]215号 | 居民屋顶使用本地产品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按照2元/瓦的标准给予补贴。 光伏产品本地化率超过50%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除享受***、省、市相应补贴政策以外,还可按总装机容量享受区级补贴,一次性补贴20万元/兆瓦。 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光伏电站的项目,择优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用能项目的单位和项目投资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和项目扶持。 |
省份 | 地区 | 政策文件 | 补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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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 — | 赣发改能源字[2013]1062号 | 初始投资补贴,以“万家屋顶光伏示范工程”为依托,居民屋顶光伏发电示范享受一期工程4元/瓦、二期工程3元/瓦的初装费补贴。 |
— | 赣府厅字[2014]56号 | 对列入全省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万家屋顶项目除外),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在享受***度电补贴的基础上,按发电量每度给予0.2元补贴,补贴期20年。 | |
南昌市 | 洪府厅发[2014]94号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除按政策享受***、省有关补贴外,再按对列入全市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万家屋顶项目除外),建成并通过验收后,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0.15元补贴,补贴期暂定5年。 |
省份 | 地区 | 政策文件 | 补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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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 | 晋政发[2014]4号 | 在2015年前,对光伏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50%的政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
太原市 | 并政发[2014]26号 | 对来并投资或扩大生产规模的光伏企业,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和***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对实际完成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1亿元和1亿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或奖励。 |
省份 | 地区 | 政策文件 | 补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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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 — | 陕政发[2014]37号 | 在落实好***现有电价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级财政资金按照1元/瓦标准,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 |
商洛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