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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原告梁某与被告叶某经协商约定,由原告梁某出资240747.70元,被告叶某出资60万元,成立个人合伙,以承包经营某厂砂石加工项目。合伙经营过程中,由叶某负责财务。该项目结束后,二人合伙解散。
2015年6月,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合伙经营期间的分红526987.3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但被告一直拒不付款。原告认为,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委托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处理此事。
案情代理:
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办案律师通过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细节,核算双方账目,书写并准备相关立案材料。本案立案后,因当事人主张的偿还金额较高,诉讼费也较高,故办案律师考虑到当事人目前的经济状况,与承办法官沟通,提交免交诉讼费申请及相应的证明,力求减轻当事人的负担。立案后,因案件需要,办案律师专程到广汉与被告进行调解。
终,经双方协商,二人就原告投资的17万元相应的分红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该款项。另因对剩余7万元投资款的归属存在争议,且第三人罗某因在看守所,无法就该问题进行商讨、处理。后经当事人确认,待第三人从看守所出来后再解决。
律师建议:
1、办案过程中,随时将案件进展告知当事人。即便是做了相应的工作而没有实质性进展,也要及时向当时告知,让其了解进展,理解办案难度,尽力做到使当事人对我们的工作达到满意。
2、注重细节,对不确定的事情不要武断,要积极寻求相应的证据、法律依据等。
当事人:梁某
委托时间:2017年12月13日
结案时间:2017年3月10日
主办律师:巫丹、刘艳宁
泰仁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