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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办法、支付方式;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对象;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及时发布征询意见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十五日。征询意见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核准的补偿安置方案;
(二)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时间、地点;
(三)交付土地的时间;
(四)提出异议的方式与期限;
(五)其他需要征询意见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同级财政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中支付。
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