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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四)对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存在事故隐患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按照管理规约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与维护保养业务相适应的作业人员;
(二)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具有相应资格,并不得少于2人;
(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设置警示标志和公示牌等安全保护措施,公示牌载明作业内容、施工期限、施工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每15日至少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单位签字确认;
(五)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公布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的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六)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
(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困人故障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八)每季度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电梯故障的情况;其中,对发生困人故障的,自实施救援之日起3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故障及救援情况;
(九)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
(十)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技术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