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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已于2014年8月29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日
第一条 为了实施《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范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照经营,是指未经商事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无证经营,是指:
㈠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
㈡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
㈢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
第三条 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商事登记机关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第四条 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应当遵循教育、引导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工作机制,协调、督促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无照、无证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