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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即便我国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已经对离婚时对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但现实中能够主张并得到法院支持赔偿的案例却很少,这和法律的规定不够具体,对证据的认定不够充分完善。
北京离婚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以及《婚姻法解释(三)》都对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细化规定,初步形成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系。该制度给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填补了无过错方的损害,同时也惩戒了过错方,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难”之现象
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情况却不尽人意,真正依此制度获得赔偿的当事人极为鲜见。
案例一:原告白某与丈夫花某已分居近两年。白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丈夫花某离婚。同时提出花某有第三者,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花某对婚外恋一事矢口否认,白某向法庭提供了花某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一同外出旅游的登记表、第三者居住小区保安员的证言以及花某在电话中承认自己有婚外恋的电话录音等等。法院认为,白某提供的证据都是有效的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花某有第三者的行为,终确认了花某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给白某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判令花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