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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需要双方一起经营,因一方过错而导致离婚,法院判决更倾向于照顾无过错方一方,会对过错方采取少分财产的原则。
【案例简介】
2006年9月份,孟某和姜某办理结婚手续,婚后二人感情比较平稳。婚后第二年,二人共同贷款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孟某支付了房屋的首付,贷款一直由孟某以公积金偿还。直到2010年,孟某在出差回家时撞见妻子与一男子发生不正当关系,捉奸在床之后,二人感情由此破裂。在孟某坚持离婚的日子里,姜某不但不感到亏欠,反而叫他人对孟某进行毒打,致使孟某腿部和脸部受伤。在法庭上,姜某向法院要求分割家产,平分婚后购置的房产。但孟某称,从首付到还贷一直都是自己用公积金偿还,姜某主动破坏夫妻感情,因此房屋与其没有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姜某与他人同居,首先破坏了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的破裂,属于离婚的过错方。而后又伙同他人对孟某实施暴力,更加加剧了双方的矛盾。法院判定,孟某、姜某二人离婚,其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分割,婚后房产为孟某所有,姜某分得部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