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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内所得财产、所欠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分享和承担的。
【案例简介】
1995年被告王某某和原告刘某某共同出资做生意,1995年到1997年期间,刘某某多次替王某某承担债务和投资款,刘某某多次向王某某索要,但王某某一直未给。1998年1月24日王某某与其妻子宋某某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1999年,刘某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某偿还债务,在审理期间,王某某因病死亡,刘某某要求追加其前妻宋某某为被告人,要求其对王某某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宋某某称其已经和王某某离婚,并有离婚协议,协议中有对家电、房屋等财产的分配,故自己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债务属于王某某的个人债务。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分析】
1.被告宋某某是否需要承担被告王某某的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故宋某某应当承担王某某的债务。
2.被告宋某某以离婚协议作为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因该债务的发生时间在1995年至1997年间,此间被告宋某某与王某某尚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被告宋某某在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没有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双方在离婚时对房屋、家电等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却对债务问题未做处理,故上述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故被告宋某某以离婚协议作为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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