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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 无火消防 | 型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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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场平面布置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般规定
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场内临时道路;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 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 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3)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5)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二)防火间距
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 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 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2)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 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