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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日,全国集装箱运输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道路集装箱运输分会发布了《关于部分口岸内贸海运集装箱航线船公司涉嫌行业垄断收取“自提用箱费”的情况反映函》,并以EMS形式发往***交通运输部、商务部。
据悉,近期,中远海、宁波远洋公司、信风海运、洋浦中良等经营国内沿海宁波-营口内贸集装箱航线运输的船公司一致宣布从3月1日起向运输条款为港起或港到的自提箱客户收取额外的“自提用箱费”。
全国集装箱运输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道路集装箱运输分会协会认为,上述经营内贸集装箱运输的船公司,以“结盟式”单方面收取所谓的“自提用箱费”已涉嫌行业垄断,并严重损害了集运企业、货主、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了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外,由此还将诱发严重的口岸不稳定因素。
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内贸船公司收取所谓“自提用箱费”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1、该做法剥夺了货主及其代理人自主选择“门到港”、“港到门”、“港到港”运输方式和运输服务商的权利。船公司延伸港口服务半径本是好事,船公司推行“门到门”运输服务也方便了客户,但是应该给予货主及其代理人自主选择运输方式、运输服务商的权利。
2、依照该做法,货主及其代理人如果不选择船公司的指定“门到门”服务商,船公司就单方面增收上述列明的所谓的“自提用箱费”的做法是明显的“店大欺客”行为,是涉嫌利用行业优势地位、谋取不当得利的做法。
3、就宁波口岸而言,目前经营宁波舟山港内贸集装箱运输航线的船公司,不论是书面通知或者是口头告知,其语言表达、操作模式、条款规定、收费标准等如出一辙,“行业同盟”做法十分明显。
4、任何“收费”都应该对应“服务”。作为港口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内贸船公司与集运企业属于合作关系,任何收费形式的变动、收费标准的提高或降低,都应该本着友好协商、互惠合作的原则开展协商、对话,谋求各方谅解,而不应该单方面做出决定,这不不仅仅不符合港口方面的利益,更不符合包括船公司、集运企业、货主及其代理人等各方的利益。
为此,协会致函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和有关部门,就部分内贸船公司以“行业同盟”的形式强行收取“自提用箱费”、涉嫌行业垄断的情况进行反映,认为这些船公司的做法不仅严重违反了***、交通运输部“降本增效”要求和文件精神涉,还严重损害了港口物流的各方利益,要求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港口管理局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约谈,并予及时制止、纠正,甚至依法开出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