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定陶一男子生产粉皮添加违禁添加剂 获刑一年

评论: 0 浏览:337 发表于:201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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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菏泽3月3日讯(通讯员 赵建光)明知耐煮剂等违禁 添加剂不能添加用于 食品生产,仍将耐煮剂、 硼砂作为添加剂生产 粉皮后进行销售。近日,李某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罪被定陶

     大众网菏泽3月3日讯(通讯员 赵建光)明知耐煮剂等违禁 添加剂不能添加用于 食品生产,仍将耐煮剂、 硼砂作为添加剂生产 粉皮后进行销售。近日,李某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罪被定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2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定陶县马集镇经营定陶县世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绿豆粉皮,期间其先后两次购买耐煮剂1000kg,按照***比例非法掺入其生产的绿豆粉皮内,并将掺有耐煮剂的绿豆粉皮销售到各地。经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被告人李某某生产、销售的绿豆粉皮中含有硼砂,含量为40.8mg/kg至1200mg/kg。硼砂系*** 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添加原料。2015年1月28日李某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定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11日定陶县人民检察院向定陶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定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生产的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将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确保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随案移送涉案300g/袋绿豆粉皮542袋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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