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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酒害人害己,然而,为了谋取巨额收益,仍有不法商家以身试法。日前,榆阳法院判决了一起
假冒注册
商标案,涉案三人均被判刑。
徐某,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苏某、马某都是靖边县人。2012年4月份以来,徐某在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村用低端
白酒和购买的“
五粮液”、“
茅台”、“国窖1573”等名酒商标、
包装物,在未得到以上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私自灌装制造假酒。苏某让被告人马某,通过电话与徐某联系并购买假冒白酒,徐某先后分11次通过北京金京顺通物流公司、兴盛迅达物流公司向苏某、马某共销售186箱(每箱6瓶)计1116瓶假冒白酒,其中水晶瓶五粮液127箱、1618五粮液45箱、1573国窖14箱,非法销售数额共计109800元。
苏某将817瓶假冒白酒在其所经营的世纪经典名酒城内进行销售,销售数额共计162434元。2013年6月19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村285号徐某被抓获,警方现场查获已制作好的假冒茅台酒12瓶以及部分制作***名酒的低端酒、包装材料、商标等。2013年7月5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在榆林市靖边县苏某所经营的靖边县夏都巷世纪经典门市及其库房内,当场查扣苏某未销售的假冒水晶五粮液62瓶、假冒1618五粮液18瓶、假冒国窖1573酒1瓶、假冒十年红花郎酒4瓶,经评估以上共计价值710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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