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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清作为主管人员,卢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生产、销售
调和油的过程中,没有添加
花生油,却在
包装瓶标注上冒充具有
花生油成分予以销售,以假充真,销售金额106万余元。该案经历了一审、发回重审、二审的刑事诉讼程序,自2012年案发至2015年二审生效,该案历时3年多。
为什么一起食品安全相关的刑案会如此复杂?历时如此之久?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商家制售假调和油
2003年,林某清和妻子卢某成立海南厨来香食品有限公司,开始生产、销售花生食用调和油,卢某是法定代表人,林某清负责实际经营,主要出品“内当家”“厨来运”“大吉利”等品牌花生食用调和油。
2012年3月,二人将厂址搬迁到秀英区文森村,但并没有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扩大生产规模后,食用油的销路更加顺畅,价格稳健增长,市场供不应求。夫妻二人见此情形非常欣喜,便开始谋划,如何才能在这样的市场中捞到更多“金子”。终,他们决定不再进购花生压榨,而是在调和油中直接添加花生油香料。这样既能减少成本还能增加利润。
2012年6月5日,海口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将生产销售伪劣食用油的林某清夫妇抓获,当场扣获“大吉利”“内当家”“厨来运”等品牌食用油9.3万升,原料油10余吨,各种
香精330公斤,同时还发现账册及发货单等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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