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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在规范中的表述应为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它是建筑在发生火灾时人员能安全疏散到安全区域的重要保证,它主要用作在疏散走(通)道、楼梯间、消防控制室、水泵房等一些火灾时用于辅助人员安全疏散的场所和发生火灾时仍需要正常照度用于工作的场所。不同的场所对备用电源工作时间规范有明确的要求。
一、需要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的场所和部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3.1条和10.3.6条有具体的规定: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