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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在恋人期间就有孩子,但双方都没有结婚,如果一方离去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案情概要】
赵桂(女)与许才(男)于2000年相识,2001年8月,赵桂在北京市妇产医院生育一子赵阳,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女方抚养,经鉴定孩子为许才之子。2013年8月,赵阳起诉许才,要求其父承担学校择校费用10500元的一半。
许才认为,双方不存在任何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或恋爱关系。“我只是一次酒后女方让我去其家修电脑而发生性关系。两个月后,女方突然找到我,表示孩子是我的。我慎重劝阻女方不要保留孩子,但女方一意孤行,表示养育孩子是她自己的事,与我无关。2001年8月,孩子刚刚出生,女方找到我所在的部队,要求我承担责任,给我带来了***的消极影响,为此我结束了16年的部队生涯。当初是女方选择让这个孩子出生,女方对孩子抚养费的负担上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此外孩子作为外地学生,不应该在北京交纳高额借读费入学,我不同意平均负担孩子的教育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许才作为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支付抚养费应为未成年人父母的应尽义务。赵阳一直随母亲在北京居住、生活,在北京就读并无不当,但法院认定数额应以赵阳提交的已经发生的票据体现为准。许才以子女户籍不在北京拒绝支付其在京学习费用不能成为合理抗辩理由,遂判决:许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赵阳初一***学期学费人民币5185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评析】